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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罂粟壳粉当调料 店主获刑被判十倍惩罚金
2022-08-03 

近日,澄江市检察院提起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一年,均为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13600元、2000元,同时判决人分别赔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额十倍惩罚性赔偿金68000元2000元。

2021年6开始,某某在自家经营的一小吃店内,四五年前其购买的婴粟壳粉末作为佐料添加至卤汤中,卤制好的鸭头、猪脚食品在小吃店内售卖给顾客食用,大约销售了6800多元。2021年7月19 日,澄江市公安局与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合检查中,在其店内当场查获疑似粟壳粉末卤汤、卤鸭头、卤猪脚等。经现场抽样送分别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碱、那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份

2021年9月,马某某在经营烧烤店过程中,将媳妇从老家带来的一袋散装含罂粟壳粉佐料添加在卤中,卤制鸭头、鸡脚销售给顾客食用销售额大约200多元。2021年913日晚澄江市公安局与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合检查中,在其店内当场查获疑似含罂粟壳粉混合佐料卤鸭头、卤鸡脚、卤汤经现场抽样送分别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碱、那可丁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份

经澄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某某、马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还认为,某某、马某某经营的店是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食品,其行为危害了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随后,澄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某某、马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两人相应刑罚并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当庭公开赔礼道歉。

近日,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分别判处某某、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一年,均为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13600元、2000元,同时判决两人分别赔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额十倍惩罚性赔偿金68000元2000元,并在庭审直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