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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首个“生态日”献礼 环境资源审判制度改革后的玉溪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调解
2023-08-18 

8月15日,我院立办并移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澄江甸垛龙潭调水工程项目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昆明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第一法庭一审开庭,经庭审后在法院主持下成功达成调解,公益诉求全部获实现,为全国首个“生态日”献上了个“小礼”。

2019年至2021年期间,两公司在发包和承建抚仙湖水资源生态保护甸垛龙潭调水工程第三标段项目建设工程中,明知施 工区域内分布有国家Ⅱ级保护植物野生红椿树群,在工程项目发包和承建过程中均未对红椿树能否原址保护、如何进行保护等问题制定有效保护方案,也未经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保护指导的情况下,擅自采取在红椿树根周围挖基沟并浇灌混凝土围池的不当措施,致使施工中对红椿树根周边土层进行了翻动,且翻动土层厚度超过了红椿树根系最深范围,最终导致6棵红椿树先后干枯死亡。经鉴定,干枯死亡的6棵树系楝科香椿属红椿,属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经我院委托,云南省林业科学院创新采用“保护树木等蓄积恢复成本法”研究评估,结论为管护周期在5—20年之间分别对应的异地补植复绿所需生态恢复费用为198369—74376元。

我院调查结束后,认为二公司违反珍贵树木保护法规,在工程发包管理、建设施工过程中致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死亡,造成林业资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连带承担异地补植复绿的环境侵权责任,遂按案件管辖原则移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6日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二公司按照管护期十年的植被恢复履行补植义务;若不愿履行补植义务,则由其共同承担管护期十年的植被恢复治理费用78055元。同时,要求二公司连带赔偿澄江市人民检察院垫付的植被恢复治理委托评估费用6万元。

8月15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主要围绕施工保护行为的违法性、保护措施的不当性和施工行为与红椿树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了激烈辩论。公益起诉人认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由于种群稀少、生存环境独特,一旦受到破坏将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尤其需要重点保护。云南省林业科学院研究评估表明,由于农耕活动和紫茎泽兰入侵等影响天然更新,澄江市野生红椿分布面积有缩小趋势,野生红椿树作为特有种群物种面临濒危的威胁。因此,增强保护意识,强化保护措施,刻不容缓,且任重道远!庭审结束后法院主持调解成功,二被告同意各自承担一半的植被恢复治庭审理费和委托评估费用。

该案系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案件集中管辖后的玉溪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的成功调解为加快推进植被恢复治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下一步,我院将监督管理好植被恢复治理费,积极认真做好异地补植复绿工作,认珍贵树木行重获“新生”!